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主要如下:
一般情形:根据《民法典》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四条规定,该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根据《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情形。
漏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若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方式及履行期限,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请求履行离婚协议并分割财产的,应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