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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2025-07-22 11:37:57        0次浏览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的,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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