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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期间购房,分手后房子归谁所有?

            2025-06-05 01:16:56        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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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自述

    “律师,我发现自己被骗了,不知道该怎么办?”

    “我和他是一个地方长大的,初高中是同学。”

    “高中毕业后,我们就在一起了,大学毕业后,开始一起生活。”

    “刚毕业那会儿,我们一起在他父母店里帮忙,后来我找了稳定的工作,他创业。”

    “那时候,我们什么都没有,但却很幸福。”

    “2016年初,我想买房,那时首付只需要两成,房价也还没涨,一个人跑了很多地方,看了很多楼盘,后看中了一处现房,各方面都觉得不错,家里也支持,就决定买下来。”

    “当时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都是我一个人去签的,首付两成,贷款80%,房产证办在我个人的名下,但首付款是通过他支付的,贷款也基本是他每个月打给我,从我账上划扣。”

    “房子简单装修好后,就一起搬进去住了。”

    “2017年的时候他因为业务的原因,大部分时间都在外地,2018年也很少回来,即便偶尔回来也没有住在这边。”

    “2018年的时候他提了很多次分手,我一直不同意。”

    “但他说他给不了我幸福,不想浪费我的时间,也没有要和我结婚的打算,态度很坚决,还说要给我补偿,我没要,但我们这段7年的感情还是走向了终点。”

    “因为不愿意面对分手的打击,我搬到公司宿舍去住了一段时间,搬家那天,还是他送的我。那段时间,我患上了抑郁症,整个人都很消沉。”

    “调理了将近半年。前段时间,我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自称是他的女朋友,告诉我说他们在我搬出来那天就住到房子里去了。”

    “我不相信,就找他核实。”

    “当时十分诧异,就要求他们搬出来,谈了几次都没有结果,就报了警。”

    “警察调解后,让我们双方都不要住在里面,他也签字同意了。”

    “但即便签了字,他还是一直没搬,还说要去法院告我。他说首付是他出的,贷款是他还的,装修是他付的,房子是他在住,房子是他的。”

    “他说这些话的时候,我觉得好陌生,没办法相信,眼前是那个自己曾用7年青春毫无保留信任的那个人。”

    “我以为的好聚好散的背后,原来隐藏着这么多的虚伪和欺骗。”

    “原来,自始至终,自己都是个傻子……”

    “房子要与不要,我不在乎,既然他要和我对簿公堂,那我也要讨个说法。”

    2、办案经过及结果

    本案对方以房屋首付款、贷款及部分装修款由对方支付为由认为系男方借用女方名义买房(俗称“借名买房”),从而认为房屋系男方所有,以物权确认纠纷诉至法院;女方同时起诉对方要求返还原物。

    经法院开庭审理,终认定对方借名买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后对方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双方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3、律师分析

    恋爱期间购房,可能因出资、登记情况不同,导致双方分手后,房屋归属不同。原则上,我国不动产实行物权登记制,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则该房屋就归谁所有。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购买,从庭审情况来看,双方之间本身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财务并不独立,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此,即便房屋终认定归女方所有,但因男方有出资,其以“借名买房”为由的确权之诉被驳回后,男方仍可能再次起诉要求确认按份共有进行分割,女方可能会以该房屋首付款属于赠与进行抗辩,周而复始,双方之间的诉讼周期将无限拉长,成本放大,彼此情感上的纠葛、创伤也可能会越来越大,对双方来说,在保障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尽早割断与对方的纠缠、重新开始新的生活才是明智之取。这也是本案终能调解结案的根本。

    假如生活欺骗了你,要反抗,也要学会放下,仰起头,高傲的前行……

    4、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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