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