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 “老旧” 建筑都会被拆除,需满足法定或规划条件,主要分为以下 4 类:
隐患类(危房)
经专业机构鉴定为C 级(局部危险)或 D 级(整体危险) 的危房,且无法通过修缮消除隐患(如墙体开裂、结构坍塌风险、抗震等级不达标等),需优先拆除以保障人身。
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类(更新 / 改造)
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如建设地铁、学校、公园等公共设施)、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升级等需求,旧楼被纳入征收范围,需配合规划拆除。
示例:2024 年部分城市推进的 “城中村改造”,对不符合消防、卫生标准的旧楼进行拆除重建。
业主自愿类(自主更新)
商品房小区因建筑老化(如管道锈蚀、电梯报废、无消防设施),经全体业主或占比超 2/3 业主同意(具体比例按地方规定,如《民法典》第 278 条),可申请拆除重建,需通过规划、住建部门审批。
违法建筑类(强制拆除)
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搭建的旧楼(如顶楼加建、违规扩建),或占用耕地、公共空间的违法建筑,经执法部门认定后,可依法强制拆除(无需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