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 “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明确货物、价格、单据要求等细节。
申请开证: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书,缴纳押金或提供担保,请求开立信用证。
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审核通过后,按申请书内容开立信用证,发送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信用证:通知行核对信用证真伪后,将其传递给出口商(受益人)。
备货发货:受益人审核信用证条款(若有不符可要求修改),按约定备货、发货,取得运输单据(如提单)。
提交单据:受益人整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质检证等,需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提交给议付行或通知行。
审核付款:议付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向受益人垫付货款(即 “议付”),再将单据寄给开证行索偿;开证行审核单据合格后,向议付行付款。
赎单提货: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进口商付款后取得单据,凭提单等提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