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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用信用证结算?

            2024-04-29 12:51:33        71次浏览

    审证原则

    1、真实性;

    2、完整性;

    3、一致性;

    审核要素

    1、开证国家、开证银行;

    2、货描、付款方式等是否完整,单据要求是否合理;和贸易合同一致;

    3、信用证”三期“是否存在逻辑错误是否存在非合理费用;

    4、软条款 (难以实施的条款:高风,险条款,陷阱条款)。

    9 软条款有哪些

    信用证软条款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陷阱条款)

    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w.信用证暂时不生效条款。

    x.信用证规定买方检验货物后才付款。

    y.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由特定的人来签署方能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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