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做为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基本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
2007年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明确规定,“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和测试的能力,可靠性和公正性所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依据标准通过检验给出各种质量参数的数值,以确定产品质量状况的,这些数据是否准确可靠,有赖于计量。没有计量作为质量检验的技术基础和技术保证,质检就失去了科学性,所以计量法和实施细则特别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计量认证,计量认证不能代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质检机构的审有认可或行政批准,但所有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才具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资格,其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与评审
向认可机构(如 CNAS)提交申请,附体系文件、检测 / 校准能力范围等材料;
认可机构进行 “文件评审”(审核体系文件合规性);
现场评审(分两阶段):
一阶段:初步检查实验室基本条件(如设施、设备、人员),确认是否具备进入二阶段评审的条件;
二阶段:评审(管理体系执行情况、技术能力验证),开具 “不符合项”(如设备未校准、方法使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