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明确规定,“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和测试的能力,可靠性和公正性所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统一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二级和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统一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并同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时,应将标志的位置印在"产品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单"的左上方;并在标志下面标出认证合格证书编号。
对检测机构的认证是严格按照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向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提交计量认证申请资料(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2、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3、通过书面审查,依据计量认证的评审准则,由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安排委托技术评审组进行现场核查性评审; 4、通过现场评审,符合准则要求的检测机构,由省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计量认证证书、计量认证机构印章,并上互联网公布。
申请与评审
向认可机构(如 CNAS)提交申请,附体系文件、检测 / 校准能力范围等材料;
认可机构进行 “文件评审”(审核体系文件合规性);
现场评审(分两阶段):
一阶段:初步检查实验室基本条件(如设施、设备、人员),确认是否具备进入二阶段评审的条件;
二阶段:评审(管理体系执行情况、技术能力验证),开具 “不符合项”(如设备未校准、方法使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