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规定: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比如化工产品;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能源型企业,比如成品油、天然气;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及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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