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又称为信用贷款,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个人发放。客户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贷款年限,并签订合同。市场上也存在一些非法的放款组织,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民间借贷的无效情形包括: -双方当事人之一或双方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超过约定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无抵押贷款需满足相应条件并遵守法律规定。借款人在选择贷款机构时应谨慎,注意选择合法的机构,避免陷入非法放贷组织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