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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6 10:00:01 8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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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使用票据的人广泛使用,完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常见的正规背书。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个“背书人签章”栏内,由票据正面收款人签章,并填写被背书人单位正确全称,进行背书转让。后手背书转让,依次签章进行。我国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书格式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处需加盖骑缝章。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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