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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感市刑事辩护会见律师,给客户带来便捷的服务

    2024-05-11 03:00:01 217次浏览
    价 格:面议

    2007年3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2]

    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会见前,承办律师应当对整个案情有了解。每次会见前,建议先阅卷,详细了解案情,画出时间和关系图表,对于不明晰的细节列出《问题清单》,经过多次实践,我发现阅卷后再会见的效率往往更高,因为只有详细了解案件每个细节,才知道问什么?怎么问?阅卷后,应当根据《问题清单》并结合法律规定,提前整理出《会见提纲》,可就会见过程中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详细沟通了解的情况提前做准备,这样有针对性的发问,能大大提高会见效率。

    其次,每次会见前,应当提前和看守所联系,了解看守所对律师会见的一些新要求,比如疫情期间需要出示除了“三证”(委托书/公函、介绍信、律师证)之外的其他材料或者提出其他防护要求,又或者因出现会见高峰需预约等,提前了解落实这些具体情况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此外,提前与看守所沟通可以确定看守所的准确地点,不会因为现场找寻目的地而耽误工作时间。

    刑事辩护的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础、核心的诉讼权利。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传递违禁品;(二) 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三) 将通讯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四) 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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