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
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履约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国际结算履约保函是保证人应申请人请求,或依据申请人指示,向受益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或者,如果保证书规定保证人有选择权,保证人亦可采取措施履行合同的保证文件。履约保证书可用于大型工程项目及劳务承包,也可用于一般货物进出口交易中。
质押履约保函是指债务人把自己的财产作为质押,向债权人提供履约保函,以确保债务人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质押履约保函的优点是可以提供更强的保障,债权人可以放心,因为债务人把自己的财产作为质押,一旦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拿到质押物,从而获得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