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
把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相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单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而保函要求的单据实际上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这一区别,使两者适用范围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适用于各种经济交易中,为契约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担保。另外,如果委托人没有违约,保函的担保人就不必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付款。而信用证的开证行则必须先行付款。
工程投标担保的一般保证情形
①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
②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合同;
工程投标担保的担保方式
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定金(保证金)。
工程投标担保额度
担保金额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不得超过80万人民币。
工程投标担保期限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