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推行方案
工具/原料
一、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1.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2.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3.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4. 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确定实施部门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后,可自行组织实施评审,如需委托专业技术评价组织实施评审,应将如下资料转交专业技术评价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书》;
(2)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适用时);
(3)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说明;
(4)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