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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顺义工程履约担保合同,多年从业经验

    2024-05-15 12:24:01 3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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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

    履约担保是担保公司承诺一旦在该项担保的受保人履行了其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之后,保证人将保证购销合同中有关货款支付、货物供应等结算条款或违约金支付条款得到执行,从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供需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函业务常见风险点?【项目角度】?

    1、项目造价问题,超低价中标,造价严重偏低或者存在不合理,会影响受理条件。

    2、项目造价涉及大量原材料(如钢筋、水泥等采购)采购且该部分造价不可调差,存在一定风险,会影响受理条件。

    3、纯民营业主房地产开发项目,会影响受理条件。

    4、担保金额超过企业净资产1/2,或者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较低而担保金额相对较大,会影响受理条件。

    5、合同约定工期与保函期限不匹配,保函期限过长或者项目严重延期(有补充协议或者书面情况说明的不予追究),会影响受理条件。

    6、保函格式过于苛刻,且不接受修改,会影响受理条件。

    在工程审计中,常见的履约担保问题有以下几种:一、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关于履约担保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施工合同违背招标文件另行约定履约担保,主要对数额、形式及退还方式作出另外规定。二、履约担保数额高出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上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履约担保证金不得高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在工程审计中发现,部分项目规定的履约担保数额高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三、履约担保形式违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形式,招标文件规定履约担保形式为现金或银行转账,实际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四、在实施阶段,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均有对履约担保提出具体规定,但在实际中,施工单位未提交但双方仍按原约定履行合同。更有甚者,建设单位对履约担保全然不知。

    ,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

    第二,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践性。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发包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违约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且并不以交纳履约保证金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践性。

    第三,履约保证金应当具有对等性。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发包人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包人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发包人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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