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印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名章
泛指作者姓名、字号等代表作者身份的印章,用于作者落款之后,一幅作品有两方以上名章时要有阴阳变化,且大小相近,间隔至少一个章的空位。名章有时也可作手章使用,因其意义比较严肃,固以方形为主。
企业印章主要包括企业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多数企业还有合同章、发票章。另外,也可选择刻制业务专用章和部门专用章。
公司宣传、企业管理、对外业务、公司决策、行政事务等有关文书(包括各类合同)需加盖公司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主要作公司对外开具的票据和与公司相关的金融事务以及财务报表之用途;公司内部生产、管理使用部门专用章。部门专用章不直接对外使用,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只用于本部门对外的一般业务宣传或代表本部门向公司书面汇报情况或提议之用。
首先,要建立专人保管制度,可增强管章人责任感,发生问题也有利于查找原因和追究责任。对财务章和会计人员向银行预留印鉴的私人印章,应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切不可由出纳一人统管。
其次,应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簿应由印章保管人专人保管和登记。
再者,严禁将印章带出企业,严禁在空白贷款合同或协议便笺上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