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汇发[2015]13号文)的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中2.1境内机构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的规定,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扔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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