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核查什么:动态核查不是“实时”核查,是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主导,定期进行的。核查前要下通知,公布本批次核查企业的名单,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和材料报送的截止日期等内容。 另外核查,不仅仅是针对“资质”,也对“资格”进行动态核查。不仅针对建筑企业,也针对企业相关人员。根据住建部在文件中的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应不低于在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5%。
核查内容:住建部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简要列举。各地对文件的理解不同,因此对动态核查的要求也略有初入。我们将常见的一些要求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1、企业证照资料: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
2、核查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等情况;
3、企业上年度建筑行业统计报表;
4、企业注册人员的在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5、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生产事故,或者存在质量隐患;
6、相关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等。
动态核查怎么走:动态核查工作必须依法按照核查程序进行。各地的要求大体不差,可能会略有不同,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企业发出《动态核查通知书》,并按规定指派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相关人员对企业进行核查。
2、按要求填写《企业动态核查表》,并经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保相关资料和手续完整,以存档备查。
3、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处理,应在动态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公示结束,并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实施。
延续程序
1、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在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2、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企业出具受理单,并将企业申请材料转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3、专家审查: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定期组织专家,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查;
4、公示: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后,在部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接受企业、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企业的投诉和举报;
5、审查决定:专家评审意见公示后未接到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经查不实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经司务会讨论通过后作出决定;
6、公告:行政许可决定在部网站上进行社会公告;
7、领取证书:公告后企业即可直接到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领取证书或邮寄送达证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 按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
2、申请表中签名和盖章齐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主要审查:
1、 是否填写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
2、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3、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是否与原件一致;
4、是否加盖公司公章。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人员专业是否满足规定;
2、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3、 专业人员数量、专业、职业等级、年龄等是否满足要求,有4名以上持有中级及以上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4、 劳动合同聘用期大于1年;
5、查验社保缴费期为近一个月、人员缴费证明材料是否加盖基金征集专用章。
四、企业章程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营业范围中是否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公司股东相关情况与申请表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简况》是否相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 是否与原件一致;
六、拟开发项目土地权属资料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与原件一致;
2、挂牌地块成交确认书竞买人是否与申请企业一致;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是否逾期;
4、划拨项目批准文件是否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