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携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到工商局申请注销原公章,写明原因;所以说,如果公司停止了经营,印章必须要进行销毁了。大家记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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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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