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了很多支持政策,力度也比较大。下面就举例宿迁学院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政策内容:
科技成果,指师生员工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水产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
(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等;
(三)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对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具体方式如下: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学校对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如下方式确定价格:
(一)协议定价;
(二)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确定价格;
(三)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方式确定价格;
(四)其他方式。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科技成果转让和有偿使用所得的净收益”是指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转让和有偿使用所得扣除成果的申请费用、维护费用等成本后的收入。
科技成果转让和有偿使用所得的净收益,80%奖励给该科技成果完成人,10%为学校收入(主要用于科研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10%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经费。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收益。
对授权专利的转化,如果在学校规定维护期内实施转化的,所得净收益的分配按照第十八条执行。超出学校规定维护期后实施转化的,根据专利维护费的缴纳情况确定分配比例:
(一)由专利发明人自行缴纳专利维护费的,所得的净收益的90%奖励给发明人,5%为学校收入,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经费。
(二)专利发明人放弃缴纳专利维护费的,由学校维护该专利并实施转化。实施转化所得净收益40%奖励给发明人,60%作为学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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