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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岭山独门独院厂房仓库出租,无行业限制

2021-06-23 05:00:01  405次浏览 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东莞大朗新出原房东独院厂房4500平方出租形象好

厂房面积:4500平方

宿舍面积:1800平方

配电:250千瓦

厂房位于成熟工业区内,水电齐全,一楼5.5米,2吨电梯,空地1500平方,周边配套设施齐全,好招工,适合做各行各业,欢迎来电洽谈。

租赁厂房注意不宜采用口头合同: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要式和不要式。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规定应采用的书面合同,也包括要求采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括法律要求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

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东莞、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找过厂房或仓库的企业用户都深有体会,市面上专业的中介门店寥寥无几,网上的信息有的真假难辨、有的更新很不及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筛选甄别。

随着电子商务在各行各业的高度渗透,中国经济迎来了又一次腾飞。伴随而来的是大量生产型、销售型企业与日俱增的库房厂房需求。然而上下游信息的不对称,厂房及仓库信息杂乱无章、真假难辨。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来说,想要在短时间内找到地理位置合适、政策准入条件允许、场地面积称心、价格公道的厂房或仓库,绝非一件易事。因此也有企业主戏称:“找厂房仓库难,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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