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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跨国遗体接送车,“一站式”全程殡仪服务

    2024-03-27 12:00:01 2178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殡葬是人类自然的淘汰,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文明形式,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

    作为殡葬的形式、我们通过民俗学和考古学等资料得知。古人从来是将丧事当作一类社会活动乃至娱乐活动来进行的。他们无一例外地要在丧事中热热闹闹地大办一番,诸如吊唁、巫术、跳尸(娱尸)、唱祭、祈祷、送摈等,尽情地渲泄。后世发展出饭含、小殆、大殆、丧服、摔盆以及守制等。中国历朝对此都有许多相应的扎制规范。

    殡葬原是土葬的文言用词。"殡"一作停柩解,如《礼记》:"夏后氏葬于东阶之上"、"殷人殡于两楹之间"、"周人殡于两阶之上";一作葬解,如《荀子》:"三月之殡"。"葬"作藏解,如《礼记》:"国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是故,衣足以饰身,棺周于衣,椁周于棺,土周于椁。"现在的殡葬指的是处理死者遗体的方法和对死者哀悼形式,包括发讣告、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致悼词、送花圈挽联、出殡送葬、安葬、安放骨灰盒等一系列的丧葬事项。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项目标准公示

    《意见》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公示体系,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抓紧对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和收费行为。各地清理后重新制定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要向社会公布。

    《意见》指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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