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
条
为了严格规范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