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临时保护
《专利法》第十三条旨在为申请人提供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到授权这段时间的一种“特殊保护”,也即所谓的“临时保护”制度。
二、专利临时保护费用
从要求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费用的角度来看,该“费用”一般会出现在两种情形下:
1、未经专利权人的允许擅自实施专利的侵权赔偿费;
2、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而收取的许可费。
对他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专利权生效日之间的临时保护期内未经许可而实施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行为,《专利法》并没有将其称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且《专利法》第十三条采用的是“适当的费用”,而不是“赔偿损失”,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专利权被授予后,他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才需要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即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而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至专利权生效日期间,专利的申请并没有获得相应的排他权,权利仍然处于待定状态,按侵权赔偿费来确定适当的费用,于理不合。
如此,参照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而收取的许可费确定 “适当的费用”应该来说是更为符合法理及实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