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的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号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核实已报税信息,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业务。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购货方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由销货方申请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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